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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的抽象类实例,JAVA中的抽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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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中什么叫抽象方法和抽象类及他们的特点,说的具体些,写个例子

7.何为抽象方法和抽象类?

马 克

-to

-win:方法前有个abstract修饰符,就叫抽象方法。类前有个abstract修饰符就是抽象类,完了,简单就好记。

以下是二者的要点:马

-to

-w

in

1)抽象方法没有函数体。有童鞋说,这有什么意义呢?比如下面的例子,当我们不知道现在是什么车时,你让我写驾驶(steer)这个方法,我怎么写呢?这种场合就需要抽象方法。

2)抽象类(Veh)的子类(Lim)只要不是抽象类,马克-to-win:它自己(Lim)或它的父类(Car)必须把那个抽象类里的抽象方法全部实现掉。这句话很复杂,对照下面的例子来理解。

3)抽象类不能被实例化。字面上好理解,抽象的东西那么抽象,看不见摸不着,当然不能被实际的具体的生成了。还是举上面的例子。当我们现在连什么车都不知道时,也不知道它是自行车还是豪华轿车时,你让我具体地生成这辆车,当然是不可能了。。。。。。。。。。。详情网上找“马克-to-win”,参考他的网站或他的百度空间:java第三章的内容,如果实在找不到,按我下面说的地址找:

网站名是:mark-to-win.com

再附加上下边的路径地址:

/JavaBeginner/JavaBeginner3_web.html#AbstractMethodClass

[Java]抽象类进行实例化问题

s[0]=new Work("");

s[1]=new Student("");

这两句实际上是实例化了Person的两个子类的对象,再把子类的对象赋值给他的父类,因为在JAVA中规定可以声明抽象类的变量。

Person[] s = new Person[2];这句只是把S声明为Person类型的数组并分配内存空间。

而变量S在编译的时候是按照它声明的类型来处理,在运行时则是按照它实际的类型处理。

Java中的抽象类为什么不能实例化

首先抽象类不能实例化是一个java的语法规范。

抽象类中是可以包含抽线方法,不是必须。如果一个抽象类没有一个抽象方法,那么他和一个普通java类就没有任何区别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又没有abstract修饰都是一样的。定义了一个包含抽象方法的抽象类,其子类在继承自该抽象类的时候,子类就必须实现父类的所有抽象方法。之所以在java变成中存在这样一个语法规范,就是为了定义这种类型结构来解决生活中这样的一些实际问题。

比如举一个简单例子:

父亲(抽象类)是一个残疾人,他一生都想着要去见义勇(父类的抽象方法)为帮助他人,但是由于自生残疾行动不便,然后他就要求其所有的儿子(继承自抽象类的子类)能实现他的这个愿望(继承父类的抽象方法)。然而每一个儿子在实现父亲想见义勇为这个愿望的时候,每个儿子的做法是不一样的。大儿子喜欢这种方式的见义勇为(子类一有其自己的实现方法),二儿子喜欢其他的见义勇为的方式(子类二有其自己的实现方法)....因此java的抽象类就是用在这种场景中,解决这种问题的。

Java 抽象类,求个范例

抽象类与接口紧密相关,它们不能实例化,并且常常部分实现或根本不实现。抽象类和接口之间的一个主要差别是:类可以实现无限个接口,但仅能从一个抽象(或任何其他类型)类继承。从抽象类派生的类仍可实现接口。可以在创建组件时使用抽象类,因为它们使您得以在某些方法中指定不变级功能,但直到需要该类的特定实现之后才实现其他方法。抽象类也制定版本,因为如果在派生类中需要附加功能,则可以将其添加到基类而不中断代码。

在实现抽象类时,必须实现该类中的每一个抽象方法,而每个已实现的方法必须和抽象类中指定的方法一样,接收相同数目和类型的参数,具有同样的返回值。

抽象类不能被实例化,也就是不能用new关键字去产生对象

抽象方法只需声明,而不需实现

抽象类的子类必须覆盖所有的抽象方法后才能被实例化,否则这个子类还是个抽象类.

以下来自:;wtp=wk

理解抽象类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语言中都是用来进行抽象类(本文中的抽象类并非从abstract class翻译而来,它表示的是一个抽象体,而abstract class为Java语言中用于定义抽象类的一种方法,请读者注意区分)定义的,那么什么是抽象类,使用抽象类能为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呢?

在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但是反过来却不是这样。并不是所有的类都是用来描绘对象的,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析、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比如:如果我们进行一个图形编辑软件的开发,就会发现问题领域存在着圆、三角形这样一些具体概念,它们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都属于形状这样一个概念,形状这个概念在问题领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个抽象概念。正是因为抽象的概念在问题领域没有对应的具体概念,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是不能够实例化的。

在面向对象领域,抽象类主要用来进行类型隐藏。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个固定的一组行为的抽象描述,但是这组行为却能够有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方式。这个抽象描述就是抽象类,而这一组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则表现为所有可能的派生类。模块可以操作一个抽象体。由于模块依赖于一个固定的抽象体,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许修改的;同时,通过从这个抽象体派生,也可扩展此模块的行为功能。熟悉OCP的读者一定知道,为了能够实现面向对象设计的一个最核心的原则OCP(Open-Closed Principle),抽象类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从语法定义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Demo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也许,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 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一般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

从设计理念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从语法定义和编程的角度论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区别,这些层面的区别是比较低层次的、非本质的。本小节将从另一个层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来分析一下二者的区别。作者认为,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质所在。

前面已经提到过,abstar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继承关系合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 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参考文献〔3〕中有关于"is a"关系的大篇幅深入的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对于interface 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

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在本例中,主要是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法混在了一起。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而改变,反之依然。

解决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一个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

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我们一一来分析、说明。

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理解清楚问题领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器?2、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反映不出上述含义。

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Door,同时它有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来设计、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我们的意思呢?前面已经说过,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而继承关系在本质上是"is a"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说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以通过interface方式定义。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当然这是建立在对问题领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们认为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来了。

能不能明白看你自己了,那个调味品类你自己写吧,呵呵

java抽象类可以实例化吗

抽象类其实是可以实例化的,但是他的实例化方式不是通过new方式来创建对象,而是通过父类的引用来指向子类的实例来间接地实现父类的实例化(因为子类要实例化前,一定会先实例化他的父类。这样创建了继承抽象类的子类的对象,也就把其父类(抽象类)给实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