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深圳的抗震设防烈度是多少?
深圳的抗震设防烈度是7度。
抗震设计仍然是以概念设计为主。只有少数工程结构才使用抗震验算或模型实验等辅助设计手段。在概念设计中的抗震措施要求,是根据国内外震害经验的总结而规定的。
现行的各抗震设计规范大都是以“设防烈度”或“设计烈度”为依据的。特别是地基处理、选材选型和结构抗震措施等,均要求按烈度分档进行设计。
扩展资料:
烈度与地面运动参数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还未找到由加速度换算烈度的科学依据。在《中国地震烈度表》中所列的地面运动强度标志,包括了水平加速度峰值和水平速度峰值。
在相应的宣贯教材(P72~75)中,对该标志的依据和含义做了论述,尤其强调了“平均值”的重要性。且该标志只是综合评定烈度的依据之一,既不是“必要”依据,也不是“充分”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抗震设防烈度
东莞虎门的抗震等级是多少?
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标准,广东东莞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地震基本加速度为0.05g。然后可以根据你需要了解的结构高度和结构类型,在规范中查询相应的抗震等级。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条 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地震工作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行政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的部门和建设、规划、民政、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有利于防震减灾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使防震减灾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六月第一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第六条 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为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地区。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的领导,根据震情、震害预测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制定防震减灾规划,保证防震减灾资金和物资的落实。第七条 省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和分级、分类原则,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地震工作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大型水库、核电站、大型企业等投资建设的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站,应当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九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或者设施,应当根据防震减灾的需要,设置建筑结构强地震动反应观测系统,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一)特大桥梁、大型水库;
(二)一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
(三)核电站和其它核设施;
(四)结构特殊,对社会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工程设施。
强地震动反应观测系统,由工程设施业主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省地震工作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观测资料由上述单位共享。第十条 省地震工作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对社会上出现的地震误传或者谣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预测的科学技术活动,地震工作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地震预测意见,或者发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地震工作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已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技术性能及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和公安部门通报。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第十三条 在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进行采石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应当事先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应当承担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市规划应当考虑地震地质构造环境。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有地震活动断层通过的城市和经济开发区,应当开展探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建设规划提供依据。第十五条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其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附近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
(二)对社会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交通、能源、通信、市政等工程以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工厂及仓库、水库大坝、堤防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